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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种子法修改2鸾凤玉锦

2022-09-15 18:43:07  瑞士农业网

关于种子法修改(2)

二、我国种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与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竞争力先天不足,近些年又进入成本快速上升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口年均增长超过20%,进口额每3年翻一番,大宗农产品已是全面净进口,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逆差额逐年扩大。今后若干年,因人口增长和消费水平提高产生的农产品刚性需求扩大趋势不可逆转,因城镇化加速产生的耕地和水资源减少趋势不可逆转,因比较优势缺失产生的国内大宗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扩大趋势不可逆转,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农产品进口扩大趋势不可逆转。缓解四个不可逆转,关键看农业科技,农业科技关键看种业。

我国种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育种科技创新体系

2011年5月9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回良玉同志在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国农作物品种选育存在四多四少问题,即:我国商业化的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建立,产学研分割、育繁推脱节,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品种选育集成度低,成果评价及转化机制不完善,品种选育目标不适应生产需要。选育的品种多,但突破性的品种少,相当部分品种是低水平重复;通过审定的品种多,但较大面积种植的品种少,且品种名称混乱、一品多名和多品一名问题突出;高产品种多,但综合性状好、品质高、抗逆性和适应性强的品种少,不适应我国病虫多发、异常天气频发的趋势;适合人工劳动的品种多,但适合机械收割的品种少(特别是棉花、油菜等经济作物),不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同时,受生产方式、加工工艺设备和检测技术等因素影响,我国种子质量水平不高,种子活力差、发芽势弱、健康度低,导致出苗率低、携病带菌等问题。我国60%以上的玉米品种亲本使用通用资源,低水平重复。

造成四多四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投入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80%的科研经费用于商业化育种,种质资源收集改良、育种方法、技术创新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投入不足,育种方法滞后。分子育种缺少成果验证和产业化转化环节,种质创新速度慢,制约着突破性大品种的选育。二是科研管理方面的原因。千军万马从事商业化育种,项目资源、材料资源和人才资源分散,难以集中优势资源攻关。绝大部分种子企业育种能力不足,科研基础薄弱。三是科研评价体系方面的原因。重立项轻验收、重论文轻专利、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催生原创性成果。四是品种审定制度方面的原因。品种审定以产量标准为导向,品种同质化严重。品种审定标准、程序以及公平性、透明性、合理性等,都有待完善。一些地方反映,在品种审定中,有的将老品种当新品种审定,换个名称再审定,换个省区还审定;有的将同一品种多次审定或用其他品种冒牌、套牌,造成一品多名或多品一名;有的把他人的材料改换名称,抢先审定,侵害了原始品种所有人权益;有的钻审定程序的空子,通过控制品种进入市场的时间,搞权力寻租。在审定过程中,有的地方的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审定资源紧缺搞权力寻租,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引起育种者的不满,必须严肃执法执规,纠正此类行为。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

我国199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但面临着法律效力低、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的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作为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难以对侵害新品种权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限。在制度安排上,对新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未区分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实现没有任何约束性规定,导致一些育种者对授权品种的亲本连续采取诱变、突变、回交等方式选育品种,只有细微性状改良的品种便可堂而皇之作为新品种使用,形成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侵害。

(三)种业集中度

我国种业市场还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种子企业进入市场只有十多年时间,虽然数量不少,但大多没有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生产经营规模普遍偏小。我国育繁推一体化前10强种子企业占种子国内贸易额的13%;世界前10强种子企业占世界种子贸易额的35%,美国前20强种子企业占本国国内贸易额的70%。我国销售额前50强的种子企业,每年的研发投入约10多亿元,占销售额的4%左右;国际跨国种业集团每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8%至15%,有的甚至高达20%,美国种业巨头孟山都公司资产近180亿美元,每年的研发投入在10亿美元以上。

(四)种子市场监管

种子市场放开以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剧增,分子育种等新技术的应用,种子侵权行为呈高科技化趋势,违法手段隐蔽性高。种子执法力量薄弱,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在种子案件查处中,工商、公安、质检、农业综合执法和种子管理部门交叉、缺位、越位、错位并存,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轻,威慑力不够,违法成本低。

(五)外资进入

国外种子企业通过并购国内种子企业、独资或合资开展种子经营,独资、合资设立研发机构或通过品种授权使用等方式进入我国种业领域,近年来呈加速趋势,并且由园艺作物向粮食作物拓展,由生产经营向科研育种延伸。国外种子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灵活的营销模式,在与国内种子科研、经营竞争中明显占据优势。

面对外资在种业领域强势进入的势头,需要辩证地看待。一方面,在利用国外先进育种理念和技术、改变我国传统育种和种植模式方面,我们可以取人之长。另一方面,对其带来的挤压国内种业市场空间、抬高生产成本、抑制国内科研创新以及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等问题,不可熟视无睹。总体看,我国农业领域利用外资的份额很小,大约占国家全部利用外资的3%左右(不足400亿美元)。以主动姿态扩大农业的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资投资农业,仍是我们的主基调。但对于种业这个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应把握好利用外资的度,引进和开放,都应有利于我们掌握核心育种技术,有利于保护国内种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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